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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污许可证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具体是什么?

阅读:341

时间:2024-04-27 23:15:34

作者:

  提问:Oxz东莞伏嘉环境

  根据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五十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,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:(1)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,未延续的;(2)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;(3)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。请问本条规定第(3)点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具体是什么情形?谢谢Oxz东莞伏嘉环境

  回答:Oxz东莞伏嘉环境

  您好!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条有关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:     (一)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;     (二)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,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;     (三)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;     (四)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、撤回,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;     (五)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;     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。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!Oxz东莞伏嘉环境

  来源:Oxz东莞伏嘉环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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